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和妨碍传染病防治犯罪问题
《律师有话说》
战“疫”以案释法专题
第二期
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贩卖野生动物
和妨碍传染病防治犯罪问题
案例一:2月13日傍晚,在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下,市森林分局会同食药环支队和金平公安分局,分别对位于金平区鮀浦以及龙眼村西片的两处民宅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一批“三有”保护动物,其中绿翅鸭1093只、眼镜蛇2条、旱獭5只、斑鸠268只以及疑似尼罗鳄冻品4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林某钿等。经调查,此次查获的野生动物为林某钿从2019年11月至今年春节前,陆续从江西、广州等地购进,但由于近期各地加强管控,严禁野生动物买卖,林某钿于是将该批野生动物分别饲养、存放于两处民宅,伺机进行违法交易。
主持人提问:刘律师,该案件中进行野生动物交易的林某钿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中的哪个罪名呢?该案件现在的处理情况如何呢?
律师解答:首先,这个案件中,贩卖的野生动物还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所谓“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最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钿现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其妻子韦某兰被采取取保候审,其邻居林某伟因向林某钿购买2条眼镜蛇,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根据报道,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近日,澄海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期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主持人提问:那么对于这些不遵守相关规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如果造成疫情传入扩散,可能会触犯哪个罪名以及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解答:对于这个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是否造成法律上规定的损害结果,目前报道尚无相关信息,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们暂时无法做具体的评论和分析。我们主要分析一下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如果造成疫情传入扩散,可能会触犯哪个罪名以及承担什么责任。
在目前的疫情防控状态下,存在隐瞒个人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明知自身有感染疾病的可能,仍故意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如果造成传染病的蔓延传播,属于犯罪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我们都注意到,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出现了一些类似于上述的情况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而在目前的情况下,刚才我们讲的这些行为除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还可能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主持人提问: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什么样的情形会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呢?
律师解答: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及其惩罚。该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存在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提问:刘律师,你刚刚提到的《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那么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属于哪一类传染病呢?是否会触犯到“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解答:根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第1号公告:经***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再根据2008年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甲类传染病”扩大解释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并明确“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由此可知,新冠肺炎作为“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可以直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
主持人提问:那刘律师对于一些市民执意不肯戴口罩,那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解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一些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可以依据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照上述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拘留。之前一北京女子不戴口罩还向民警吐口水,最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主持人结语: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请严格遵守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发布的相关规定、命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大家万众一心,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相关选择题:
1、(单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 A 罪定罪处罚。
A. 非法经营罪
B.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C. 破坏生产经营罪
2、(单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存在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 A 刑罚。
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无期徒刑
3、(多选)故意瞒报造成传染病传播可能会触犯AB 罪名?
A.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B.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C.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律师有话说》“战疫,以案释法”专题
本期话题: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和妨碍传染病防治犯罪问题
嘉宾律师: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