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检查督办办法(试行)
深龙华办〔2013〕103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检查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检查督办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7月10日
龙华新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
检查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全面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下称“查违”)的工作要求,规范检查督办工作程序,促进检查督办工作制度化,增强检查督办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各办事处查违工作的考评和监管,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办是指区级查违机构通过日常巡查、来电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报道等各种途径发现涉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后,向办事处或者办事处查违机构发出要求查处的通知,所在办事处或办事处查违机构未依法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区级查违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发出督促办理的督办函(包括通知、函等形式)的行为,是督促办事处及办事处查违机构履行职责、确保有关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查违机构是指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新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区级查违机构负责全区查违工作检查督办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职责,对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并及时报告检查督办工作情况,各办事处、各办事处查违机构负责具体处理相关检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检查督办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办事处处理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办事处查违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处理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处理督办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督办的实施
第七条 区级查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查违工作的检查督办。
第八条 督办的种类包括三种,分别为一次督办、二次督办以及专项督办。
第九条 一次督办用于对日常巡查、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督促处理。
专项督办用于对被市、新区主要领导批示批评、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被群众举报投诉并被市查违办在媒体公布、存在个别片区大面积抢建行为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全区性专项行动的督促处理。
二次督办用于对已经做出一次督办或专项督办之后,仍未处理到位的违法行为的督促处理。
第十条 一次督办、专项督办、二次督办一般由区级查违机构对各办事处查违机构发出。
经区级查违机构负责人批准,专项督办及二次督办可以对各办事处发出,并可直接发给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纪工委书记、查违工作分管领导和执法队队长。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通知办事处查违机构查处,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理到位的,应进行督办:
(一)日常巡查发现的;
(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各种信访途径发现的;
(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报道发现的;
(四)经市、新区相关领导批转处理发现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十二条 对各办事处、各办事处查违机构处理督办事项及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到位,主要根据以下检查内容来评定:
(一)是否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
(二)对违法建设的,是否进行了彻底拆除;
(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是否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是否及时按期处理督办事项;
(五)和督办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一次督办、二次督办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核查通知。区级查违机构发现涉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后,将有关情况向办事处查违机构下发核查通知要求查处。
办事处查违机构应在接到核查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与用地及建设项目有关的审批手续等资料上报;对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要同步及时采取制止、扣押、查封、拆除等处理措施并将处理情况上报。
(二)复查通知。区级查违机构收到办事处查违机构上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处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已经处理到位的做结案处理;对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下发复查通知;对办事处查违机构没有按本条第(一)项要求上报资料的,区级查违机构也可下发复查通知。
办事处查违机构应在接到复查通知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上报。
(三)一次督办。区级查违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再次对办事处查违机构处理复查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核实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的作结案处理;对核实履行职责未到位的,区级查违机构进行一次督办。
办事处查违机构应在接到一次督办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上报。
(四)二次督办。区级查违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办事处查违机构处理一次督办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核实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的作结案处理;对核实履行职责未到位的,区级查违机构进行二次督办。
办事处查违机构或办事处应在接到二次督办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上报。
(五)上报督办情况。区级查违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继续对办事处查违机构或办事处处理二次督办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核实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的作结案处理;对核实履行职责未到位的,经区查违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上报新区管委会或移送新区纪检监察机关。
(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督办规定时限内处理完督办事项的,办事处查违机构或办事处可向区级查违机构申请延期,经区级查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处理。
第十四条 专项督办由区级查违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督办,督办之后的处理参照一次督办、二次督办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督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各办事处、各办事处查违机构处理督办事项的情况,由区级查违机构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区级查违机构对督办的处理情况进行复核后,应将核实是否履行职责到位的意见通知各办事处查违机构或办事处,各办事处查违机构或办事处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最终意见由区级查违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区级查违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认为办事处查违机构或办事处处理二次督办确实属于依法履行职责未到位的,在将相关情况通知办事处查违机构或办事处的同时,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并报新区查违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有关情况上报新区管委会或移交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区级查违机构每月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各办事处对一次督办、专项督办、二次督办的处理情况,并向各办事处进行通报,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区级查违机构每年度对各办事处或各办事处查违机构被下发督办情况和处理督办进行汇总考核,并形成专门报告,作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各办事处查违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级查违机构、各办事处及各办事处查违机构应分别建立督办台账,建立健全督办档案,做到一督一档,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