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关于做好房地产新增企业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统计制度要求,为保障我区房地产投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做好我区房地产新增企业入库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对于新增入库房地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所有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MLK101-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限有资质的企业);
若法人单位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库,则无需提供以上5项。
6、项目整体情况、证明文件,包括:
①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含计划总投资、购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房屋用途情况);
②项目现场照片(2-3张);
③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
④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⑤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⑥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⑦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
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第④项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第⑦项代替(⑦内容须包含该项目的计划总投资额);第⑤、⑥项至少有一项;第⑧、⑨项至少有一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合同类资料或项目整体设计文件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等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上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房地产新增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及文件相关规定,备齐完整的房地产企业入库审批资料,于当月20日前将资料提交至所属街道统计部门;待企业入库后,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数据。各相关单位需认真按照国家统计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及时配合统计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及时主动向统计部门提交相关项目入库资料,并按月上报统计数据。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告知统计部门。
(三)各相关单位对在报项目如有任何更改,需写明变更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或传真至所在街道统计部门。
特此通知。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MLK101-1)
2.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
3.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
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
2016年2月25日
***:深龙统通[2016]8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关于做好房地产新增企业入库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