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公开审理首宗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杨某林、张某福滥伐林木,非法种植沉香木,导致原有林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丧失。2月27日下午,南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余名群众现场旁听庭审。该案系南山法院审理的首宗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南山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为了获取征地补偿及种植沉香树苗牟取利益,选中南山区麻磡村石树顶山的一片林地开荒。
2016年2月,杨某林、张某福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雇人在上述林地砍伐树林并种植沉香树苗,整个砍伐过程持续到2016年底。2017年,杨某林购买了10000余株沉香树苗种植在该地块上。
经鉴定,涉案林地被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98.0252立方米。经环境损害评估测算,杨某林、张某福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1449877.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及相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公诉机关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赔偿滥伐林木犯罪现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59877.25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29万元。
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杨某林家属已代为支付部分赔偿款50万元。法院对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