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期)
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期)
本次通告涉及不合格食品有:1.珠海市金湾区高登海鲜城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2.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金洲小学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汤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珠海市金湾区高登海鲜城(报告编号:2017-GL-0415)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9月19日,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执法人员向珠海市金湾区高登海鲜城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核实,该单位使用的上述“碗”消毒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类别为餐馆用餐饮具,所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经调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曾于2016年5月16日向珠海市金湾区高登海鲜城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6-GL-0005、 2016-GL-0006;产品名称:碗和杯餐具;均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珠海市金湾区高登海鲜城认真做好清洗消毒工作,确保餐具清洗消毒符合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情况,于2017年9月19日对珠海市金湾区高登海鲜城进行立案调查,于2017年11月15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金洲小学食堂(报告编号:2017-GL-0477)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2017年10月10日,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执法人员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金洲小学食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核实,该单位食堂使用的上述“碗”消毒日期为2017年9月6日,所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1994要求。经调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曾于2017年5月9日向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金洲小学食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GL-0132;产品名称:碗;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金洲小学食堂认真做好清洗消毒工作,确保餐具清洗消毒符合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情况,于2017年10月10日对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金洲小学食堂进行立案调查,于2017年11月23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