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金办〔2011〕3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区直单位合同制
职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航空产业园党委、管委会,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海市金湾区委办公室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金湾区区直单位合同制
职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保障区财政核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珠海市委办《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制职员是指:区直单位原经编制、人事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本办法实施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和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合同制职员的使用和聘用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 合同制职员的职位共设置六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合同制职员的职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专业性、技术性工作职位。职级最高为一级职员,最低为四级职员。
辅助类职位是指辅助性、事务性、后勤服务性工作职位。职级最高为三级职员,最低为六级职员。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职员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要求组织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
(二)支付合同编制职员的薪酬;
(三)为合同制职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合同制职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位数量、类别、职级、职位要求、资格条件和工资标准等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第八条 合同制职员的招聘工作方案,报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合同制职员招聘按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的合同制职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报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制职员登记备案和工资审核手续。
第十条 合同制职员应从本市户籍人员中招聘。辅助类职位职员的招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专业技术类职位需要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向市外招聘。
第十一条 应聘合同制职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所聘职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聘不同职级,还应具备下列相应的职位条件:
一级职员:具有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6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级职员:具有高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级职员: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工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级职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技工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级、六级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如特殊岗位需要放宽上述职位条件的,须经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制职员实行合同管理。专业技术类职位职员、辅助类职位职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职位工作条件;
(四)职位工作纪律;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社会保险;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内容;
(十)用人单位和合同制职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用(劳动)合同应使用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职员的职位任务确定。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合同制职位的使用年限。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合同制职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合同期满,根据该合同制职位的使用期限、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及当事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劳动)合同续签或解除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重新登记备案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职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聘用(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按照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制职员的工资标准:
(一)合同制职员以职位绩效工资制度作为基本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由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职位工资每月固定发放,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每月进行考核后于次月发放,考核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二)合同制职员的职位工资标准,根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任职资格高低、工作环境、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等要素设置。
合同制职员的职位设六个职级,每个职级分别设十三个工资档次。专业技术类职位对应一到四级职员,辅助类职位对应三到六级职员,具体对应关系及标准见***。
(三)新招聘的合同制职员工资由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薪酬小组根据批准的职位类别及职级确定。薪酬小组组长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兼任,成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和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四)合同制职员被聘用后连续两年考核优秀或连续三年考核称职以上可在该职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直至晋升到该职级最高工资档次止,晋升工资档次由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其中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优先续聘。
(五)按本办法规定的工资标准无法招聘到的急需、特殊人才,经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薪酬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合同制职员的福利待遇:
(一)合同制职员实行国家、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时制度,享受与用人单位公职人员同等的法定假期、公休假。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其中住房公积金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各按10%的比例扣缴。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合同制职员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子女统筹医疗保险费用。
(四)节日补助、计生奖及双薪按有关规定发放。
(五)不享受住房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奖。
(六)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七)不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八)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抚恤待遇参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制职员工资发放办法及各项税费的扣缴:
(一)合同制职员每月工资由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报表,每月25日前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由区财政局委托工资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二)合同制职员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在编制工资报表时负责代扣代缴。
(三)区财政局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员人数,每年拨付给各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办公经费。
第五章 人事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管理与考核。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并进行月度考核、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聘用(劳动)合同的职位要求、工作任务为依据,根据合同制职员工作绩效,对其进行月度考核。每月的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计发。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职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合同制职员试用期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经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考核结果作为职员续聘、解聘、工资升降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职员因履行聘用(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直单位原经区编制、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人员,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工资待遇由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薪酬领导小组根据所在职位类别及职级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金湾区区直单位合同制职员工资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