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季度盐田区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公示
案件内容:2018年4月20日,辖区盐田街道执法人员林楚东(证件号:04190036)、袁颋(证件号:04190046)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轮训队东侧北三道260-5附近的公共场所、代建地上堆放着钢管架建材,经现场勘验测量,占地面积为:2.6米*2米=5.2平方米。此处钢管架建材为深圳市某钢管架工程有限公司堆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责令立即自行整改,同时拍照取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出具了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盐田街道执法队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的规定 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书号:[2018]深盐城行罚决字第04028号;
处罚结果:处罚款5200元;
处罚时间:2018年4月26日。
执法人员秉承“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理念,向苏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其乱堆放行为会破坏市容环境的良好秩序,造成市容市貌的“脏、乱、差”,并积极鼓励当事人遵法守法,与城管携手共创文明城市,营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当事人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表示之前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辖区市容环境造成破坏,自行消除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以后不再做违规违法的事情。
案例公布渠道:盐田区盐田街道执法队公示栏。
公布时间:2018年7月5日
***:处罚决定书
盐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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