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实施竞争性配置的项目范围为符合《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指引目录(2014年本)》要求,且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发展规划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经营性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机场项目;
(二)天然气发电、风电项目;
(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其他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四条 实施竞争性配置的项目须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准入条件明确。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五条 竞争性配置须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通过招募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等情况,编制项目招标(招商)方案。
第七条 项目招标(招商)方案须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建设方案、建设条件、实施计划、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招标(招商)方式、投资申请人资格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招标(招商)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需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程序核报。
第九条 项目招标(招商)方案核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划;项目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准入条件是否明确、招标(招商)方案是否可行等。
第十条 项目招标(招商)方案获得核准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完成招标(招商)工作,并公示招标(招商)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招商)确定的项目投资人按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备案、规划、环评、报建等手续。需报国家(省)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核准竞争性配置方案,并具体负责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经营性公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市城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其他领域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开展行政监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置资源的社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