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罗湖区受理社会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6年7月27日)
罗府〔2006〕26号
根据《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责任体系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罗发〔2005〕12号)要求,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对《深圳市罗湖区受理社会投诉暂行办法》(罗府〔2003〕66号)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深圳市罗湖区受理社会投诉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受理社会投诉暂行办法
(2003年11月20日发布,2006年7月27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属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诉,是指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行为提出的举报、控告和申诉(以下统称投诉),但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三条 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社会投诉。
第五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区监察局和区信访局为处理社会投诉的监督部门,依法受理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投诉。
第七条 社会投诉受理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地址或者投诉网址,并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对投诉人要热情接待,详细了解投诉内容和投诉要求,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到单位或投诉受理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和网上投诉。
投诉必须有事实根据,不得捏造事实。
投诉人必须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事宜的,应当受理。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事宜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对于决定受理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到被投诉部门或被投诉人所属单位调查了解被投诉个案的具体情况,核实被投诉内容。
第十三条 调查完毕,调查单位应当写出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要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同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投诉人不满意单位调查处理结果,或被举报单位责任人不满意单位调查处理结果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监督部门提出申诉,由投诉监督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终结审核决定,答复投诉人。同时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0日印发的《深圳市罗湖区受理社会投诉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