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十问十答
【国土资源丨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1、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5日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是如何编制的?
答: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需及我市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后报请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2、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是如何确定和审批的?
答:由市、区政府领导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用地出让集体决策机制共同审议用地出让方案,协调解决用地出让和国有用地资产处置中的重大事项。对用地出让相关集体决策事项要及时纳入记录文件,做到有案可查、永久追溯。凡未经有关会议集体决策审议通过的用地,不得进行出让。
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由市政府审批。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方案统一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上报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审批会议审批,由市政府批复后实施。市政府已授予经营性用地出让审批权的辖区,可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
3、经营性用地出让前需要经过什么审查工作?
答: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拟出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及时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出具拟出让用地界线及规划条件,并对拟出让用地进行林地预审;市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拟出让用地权属及抵押查封情况;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拟出让重点行业企业和垃圾、污泥处置等公用设施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履行地块调查评估、风险控制和治理修复等管理制度;各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辖区拟出让用地“净地”及用地界线范围内地上(下)市政设施、青苗及建(构)筑物情况,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出让实际需要协助开展相关情况核查工作。
4、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答: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用地出让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用地出让公告录入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珠海特区报上公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用地出让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宗地出让主体、出让形式、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竞买保证金、用地现状条件、开发建设期限等公告要素进行严格把关。
5、如何保证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公平性?
答:用地出让公告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在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投资、产业、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竞买资格条件,但必须在出让公告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里明确表述,不得作出“详见其他文件、其他网站”等一般性表述,并通过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严格管理。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出让公告的监测监管,对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用地出让公告中内容不规范、非“净地”出让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等疑似违规问题,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确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并及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6、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用地出让前采用公开方式委托用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用地估价师完成用地估价报告,并按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用地出让底价应以用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用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从用地出让收入或用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用地成交价格不能低于底价,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用地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7、经营性用地的出让价款如何缴纳?
答:用地出让双方必须在用地出让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用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地出让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并落实以下有关要求:约定分期缴纳的,全部用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审批联席会议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用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分期支付用地价款的,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用地价款时,应按照支付第一期用地价款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缴付利息。未按照用地出让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用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按日加收延期支付款项1‰的违约金;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用地出让价款且延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交款日期60日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提请市政府同意后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8、如何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用地出让工作?
答: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具体地块出让提出要求;不得以抄告单、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事先确定,量身定做设置出让条件、用地使用条件,违规确定用地出让起始价、底价;不得干预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用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用地出让合同纠纷等。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以个人的名义非正常程序插手干预用地出让相关事项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业务部门要建立上级领导干部指示(包括批示、口头告知、电话信息告知等方式)登记备案制度,并及时报送给市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应将领导干部干预用地出让工作的处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作为是否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9、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获取用地出让信息?
答: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年度用地出让计划和成交结果时,除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外,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相关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用地出让合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坐落、用地用途、出让面积、供地方式、出让合同编号、用地用途、规划条件、出让年限、项目开(竣)工时间等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推进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决算公开全覆盖。
10、对于具有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用地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具有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用地,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提供《项目建设发展协议书》,并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用地《挂牌文件》。《项目建设发展协议书》包含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投资总额、营业额和总产值或税收等项目建设运营要求。用地成交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与受让人签订《项目建设发展协议书》,作为签订用地出让合同的前置条件。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协议相关约定对用地建设运营进行监管及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