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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公共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告示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广大市民、网民: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拟下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公共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在“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和“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等网站进行公示,欢迎广大市民和网民就文件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和建议接收日期为:3月28日至4月3日。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接收邮箱为123@sz.gov.cn 。

 

  特此告示。

 

  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公共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28日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管理主要指安全生产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为本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一)各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党政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街道党政机构分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负责人;

  (三)市、区、街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四)市、区、街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各级党政机构、相关部门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区党委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为:

  (一)把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制度和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本辖区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公共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本辖区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事件)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或处置,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损害程度和事件影响范围,同时按照相关制度、程序认真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五)与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街道党政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为:

  (一)把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按规定落实公共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

  (三)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指示和要求,每季度组织一次以上公共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的公共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其他各类组织做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公共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本辖区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事件)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制度认真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六)与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区、街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主管职责,具体职责为:

  (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监督管理职能;

  (二)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制度、管理标准;

  (三)组织、协调或直接参与公共安全隐患防范、排查工作,及时直接处理或协调处理各类上报的公共安全隐患;针对公共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检查、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考核工作;

  (五)建立本部门公共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事件)时,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置,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制度认真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公共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与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街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管理职责,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分工认真落实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本部门公共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保障必备的工作条件;

  (二)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职责,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行政许可,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及时查处;

  (三)加强本部门主管行业和工作领域内公共安全隐患防范、排查工作,对本部门发现的公共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对各类上报的公共安全隐患,及时直接处理或协调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或同级党委政府,并通报相关公共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四)建立本部门公共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事件)时,应依照分工和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或参与抢救和处置,在最大限度内减少事故损害程度和事件影响范围,同时按照相关制度、程序认真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五)与公共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根据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级部门分管负责人责令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街道党政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或上级机关的决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作出处理:

  (一)任期内一年中发生一起以上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一起重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八类刑事案件(指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死、爆炸、投毒、纵火、抢劫、强奸、绑架,下同)造成一案3人死亡,或年度社会治安评估排名最后且八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年度上升为15%以上20%以下的;

  (三)因处置不及时、措施未到位导致任期内一年中发生三起以上5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不足5人但性质较严重、影响范围较大的一般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重信重访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根据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市级部门分管负责人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追究党纪责任;给予负有责任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或上级机关的决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作出处理:

  (一)任期内一年中发生一起以上死亡6人以上9人以下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两起重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八类刑事案件造成一案4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年度社会治安评估排名最后且八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年度上升达20%以上25%以下的;

  (三)因处置不及时、措施未到位导致任期内一年中发生一起以上3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不足30人但性质严重、影响范围大的较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重信重访等且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责任人如属性质特别恶劣、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根据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区委主要负责人追究党纪责任;给予负有责任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追究党纪责任并予以组织处理;给予负有责任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降级以上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或上级机关的决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作出处理:

  (一)任期内一年中发生一起以上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一起特别重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八类刑事案件造成一案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年度社会治安评估排名最后且八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年度上升25%以上30%以下的;

  (三)因处置不及时、措施未到位导致任期一年内发生一起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不足300人但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很大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重信重访等且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未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根据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区委主要负责人追究党纪责任并予以组织处理;给予负有责任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追究党纪责任并责令辞职;给予负有责任的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或上级机关的决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作出处理:

  (一)任期内一年中发生一起以上死亡3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两起特别重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八类刑事案件造成一案10人以上死亡,或年度社会治安评估排名最后且八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年度上升30%以上的;

  (三)因处置不及时、措施未到位导致任期一年内发生一起以上1000人以上或不足1000人但性质特别恶劣、影响范围极大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越级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赴省进京集体上访、重信重访等且造成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中,如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党政机构、相关部门新闻发布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因未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而贻误时机,导致社会重大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主管部门协同配合;超出市级处理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责任追究采用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方式问责的,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决定或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责任追究涉及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决定或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公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一)一年内辖区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安全的;

  (三)长期从事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公共安全事迹突出的。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对本市公共安全管理具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

  (一)三年内辖区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十七条  表彰和奖励对象由区级党委政府或市级各有关部门推荐,经公共安全管理各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对获得奖励或表彰的人员和集体,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章或奖牌,并按规定发给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督查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不定期的督查应当根据上级领导指示、群众投诉和舆论要求启动。

  人大、政协对本规定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规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和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均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指“影响范围较大”指在本区内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范围大”指在本市内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范围很大”指在本省内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范围极大”指在全国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公共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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