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市内迁移需更换计划生育服务证
根据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则由男方在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根据《规定》,如果持证人户籍在本市发生迁移,或是女方户籍在省外,且已在深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户籍在深圳发生迁移的,都应到户籍迁入地社区工作站申请更换《计划生育服务证》。当事人应提供近3个月内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规定》要求,已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怀孕第一胎时,应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育龄妇女怀孕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一年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补登记。
持迁出地再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户籍迁入深圳时,应向户籍迁入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其持有的准予生育证明。复核时,已怀孕且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再生育登记;未怀孕的,按我市规定申请《计划生育服务证》,重新进行再生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