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1→1∶1城乡居民选举实现同票同权
据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2010年3月14日上午9时12分,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圣一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比1。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次修改,使得城乡居民不仅是实质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
此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如: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等。还就设立秘密写票处、加强流动票箱管理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