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210号蔡晓涛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210号
蔡晓涛: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33
地址:斗门镇大赤坎村冲口队大赤坎渡口沙石码头围仔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黄杨泵站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堆放工程弃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5天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袁女士、金先生 联系电话:0756-5538179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