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规划检验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划检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项目的以下阶段向珠海市测绘院申请规划检验:
(一)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放线前;
(二)建设项目施工放线完成,进行施工前;
(三)房屋建筑工程地下或者半地下结构完成,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前,或者隐蔽性管线工程(不含小区管线)敷设完成,进行覆土前;
(四)房屋建筑工程首个标准层结构完成,进行首个标准层以上结构施工前;
(五)商品房建设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前。
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检验或者规划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及后续工程施工。
二、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已经超过相应规划检验阶段的,无需补办前一阶段的规划检验,但《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应当进行的灰线及±0验线除外,2014年1月1日之后的相应施工阶段均应按照规定申请规划检验。
三、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检验或者规划检验不符合要求进行后续工序及后续工程施工的,由此造成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实施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将严格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