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消防工作的意见(珠府〔2008〕29号)
珠府〔2008〕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的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火灾形势持续高度稳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更进一步促进全市消防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08年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0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珠府〔2007〕122号)精神,大力推动各级政府落实领导责任,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依法监管职责。市政府将在3月份召开的第一次消防联席会议上,与各区(经济功能区)及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订《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2008年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各区(经济功能区)要认真研究部署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至所辖镇(街道办)和有关职能部门,有条件的,要签订到村(居),各职能部门也要与本行业、本系统所辖各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确保各级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各区(经济功能区)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制度。
(二)建立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强化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联动机制。按照市消防联席会议《关于建立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长效机制的通知》(珠消联〔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区(经济功能区)消防联席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镇(街道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珠府〔2007〕122号文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对策,逐步建立完善所辖各类场所台帐底数,实现消防工作齐抓共管。
(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监管体系建设。以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核心,逐步推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推动社会单位履行好“火灾隐患自查,安全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职责。上半年制定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逐步分类别制定管理标准,在全市重点单位推行消防标准化管理试点工作。启动教育、卫生行业内重点单位和部分星级酒店、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建立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力争30%的上述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在2010年前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二、大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提高城市防控火灾能力
(四)以解决历史“欠账”为重点,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上半年要完成现有市政消火栓普查并制定下发三年建设方案。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市“135”行动计划进度,对主城区范围内道路改造已经完成但未同步完成消火栓改造的项目,抓紧完成对市政消火栓的改造,解决“欠账”问题,对未完成道路改造的,要同步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高栏港经济区要在年内完成本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建设高栏港经济区市政供水环状管网或购置大功率远程移动供水系统。各区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工业园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包括新增消火栓、管网改造、维护等),尽快解决三灶镇的市政供水水压不足问题。争取年内出台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投资、管理、维护、使用的制度体系和协调机制。
(五)加快推进消防站建设,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完成前山消防站建设并投入使用,南屏中队建设完成选址工作,南溪消防中队、斗门消防二中队完成选址及立项工作并争取在年内动工,特勤大队及二中队营房争取年内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区要落实中心镇和完成总体规划的其他建制镇编制消防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编制消防规划专篇;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六)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按照 “结构优化、功能多样、先进实用、节能高效”的要求,全面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先进实用的消防装备体系,加快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实战需要配齐配强消防中队常规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七)落实消防经费保障。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
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增强农村消防管理、教育、服务、保障的综合功能
(八)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3月前,市综治办及市公安、发改、民政、财政、建设、农业等七部门已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探索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发展、经费投入保障等方面的长效机制。把农村消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着力解决好农村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每个区(经济功能区)要确定一个镇作为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镇,每个镇至少培养一个村作为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村,试点村要在组织、制度、责任制、档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消防规划、考评、职责等十个方面达到标准。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消防监管能力和灭火救援实力
(九)大力发展合同制专职消防队伍。根据珠府办〔2001〕117号文的要求,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远离公安消防队的地区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修订出台《珠海市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办法》,招聘60名合同制消防员,争取在年底前完成招聘、培训工作,充实到基层消防站,执行灭火救援任务。
(十)全面推进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要依托镇村民兵、治安联防组织、社区保安员等,建成至少25个镇村专(兼)职消防队。珠海保税区要建成1个政府专(兼)职消防队,重点镇和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每个镇要建成1个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和3个村级专(兼)职消防队;除万山区外,其他镇每个镇(包括区镇合一的功能区)要落实3个村建成专(兼)职消防队。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建立镇村专(兼)职消防队的人员招聘、经费保障、装备、场室、训练、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等工作制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基层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安消防员队伍。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要加强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安全检查员消防协管职能,特别要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消防监管以及基层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员基层消防监管作用。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配备保安消防员,总数不少于1570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100%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
五、以巩固“一畅两会”整治成果为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十二)深入推进“一畅两会”消防专项整治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总结整治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全面巩固2007年“一畅两会”消防专项整治成果。公安、法制等部门抓紧出台“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按照《建立“一畅两会”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巩固已取得的实际成效,建立专项整治长效机制,防止整治工作在部分地区、部分场所的反复和回潮。各镇(街道办)要按照职责要求,对已经整治过的“三小”场所,定期落实抽查;对新开业、使用的“三小”场所,务必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专项行动的通告》(珠府〔2007〕59号)确定的《“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要求加强整治,杜绝带险经营或使用;市、区两级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镇(街道办)开展“三小”场所常态化监管工作情况的督查,对发生在“三小”场所的火灾,100%实行倒查并进行通报;要加强“三小”场所信息录入和管理,提高全市各级政府特别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三小”场所的实时监管能力和进行综合管理的能力;要把“城中村”消防安全问题纳入今年的“一畅两会”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整治“城中村”内生产、经营、储存等各类场所特别是有人员住宿的小作坊,并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同步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的问题。通过扎实有效的常态化监管,遏制“三小”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三)加大依法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力度,突出抓好北京奥运会和珠海航展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要充分认识奥运期间和珠海航展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分析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的关键问题,根据火灾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对策,及早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为重点,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软实力”
(十四)打造户外、流动、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平台。各级政府要制订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保障消防宣传教育经费,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按照《建立“一畅两会”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着力打造大型户外广告牌或大型LED屏幕、固定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固定消防宣传教育橱窗、流动消防宣传车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等消防宣传教育平台,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五)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联动体系。各级教育、科技、司法、劳动保障、文化等部门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年度义务教育、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组织编写中小学生消防常识读本,组织每个学校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基础知识培训或演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文化部门要开展“消防电影《火海逃生》进校进厂进村进社区”活动,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通过成立“消防宣传志愿者”组织等形式义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继续开展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十六)全面推行社会消防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程项目经理、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执业范畴,对社会单位应聘管理人员和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开展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证书。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安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
七、提高灭火抢险救援实战能力,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确保将已发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十七)整合灭火救援力量资源,形成联动灭火救援网络体系。建立以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交通、地震、林业、环保、海事、医疗、市政等部门参与的灭火救援网络体系,制订联合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职责、任务和调度指挥方式,每年各区(经济功能区)至少组织2 次以上协同训练、演练。今年要在市公安消防局特勤大队建设省级首批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
(十八)强化执勤备战和消防科技练兵,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公安消防部队要强化科技练兵,深入研究灭火救援战术,科学制订灭火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创新勤务模式,逐步建立“防消结合”勤务模式。强化组织指挥训练,突出实地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珠府〔2008〕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珠府〔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类别,再在类别的基础上划分行业(项目)用地,并主要以土地所在的街道办(镇)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自2007年度开始,我市各类别(行业或项目)用地的适用税额标准见下表。其中国家、省、市政府扶持和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是指: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用地。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项目用地。
4.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
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地。
6.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用地。
类别 适用 税额 (单位:元)
项目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五类 | 六类 |
海湾酒店及以南(含情侣南路),沿联安路以南(不含北面)路段;迎宾南路口往西沿粤海路以南(不含北面)往桂花南直到粤海国际花园大门口以东(不含花园) | 拱北、 吉大、 香洲、 前山、 湾仔、 南屏 (不含一类用地) | 洪湾、横琴、淇澳、唐家、金鼎 | 西湖城区、红旗、三灶、南水、井岸镇(包括原白藤办事处)、原白蕉镇 | 平沙镇、乾务镇、斗门镇、莲洲镇、原六乡镇 | 海岛(不包桥、堤和陆地相连的岛屿) | |
一、一般 | 12 | 8 | 6 | 4.5 | 3.5 | 2.5 |
二、工业用地 | 6 | 4 | 3 | 3 | 3 | 2.5 |
三、用于经营和出租的住宅用地 | 4 | 3 | 3 | 2.5 | 2.5 | 2.5 |
四、国家、省、市政府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四、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