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属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珠府[2000]13号
2000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对市属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公有资产营运水平,根据《关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职责分工和资产收益分配的通知》、《珠海市市属资产营运机构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资产营运机构(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投资主体,下称公司)。
市属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是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经营者年薪制是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以授权净资产的营运为基础,以经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下称市国经局)按年度兑现经营者报酬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原则:
一、经营者利益与资产营运成果挂钩的原则。
二、经营者与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的原则。
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考核与兑现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司经营者年薪=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经营者的基本收入,列入公司的工资总额,按月以现金形式全额发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第七条 效益年薪列入公司工资总额,效益年薪与《考核办法》的考核结果挂钩,于年终时按实际核定数额一次性发放。其计算公式如下:
效益年薪=效益年薪基本额×(总考核分/100)
上式中,效益年薪基本额见附表一;总考核分是根据《考核办法》结果得出;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差的,不计提效益年薪。
第八条 奖励年薪与公司年超额上缴利润挂钩,不计入工资总额,于年终时按实际核定数额一次性发放。
经营者奖励年薪总额从市国经局核定的公司奖励总额中按50%的比例提取;公司各经营者所获奖励年薪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奖励总额=市国经局本年度超额上缴利润财政返还额×分档提取比例×(公司年超额上缴利润/∑公司年超额上缴利润)
上式中,公司年超额上缴利润=公司年实际上缴利润-公司年上缴利润目标值,该指标为负值时,按零计算;
分档提取比例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公司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经营者按本办法取得年薪收入后,不再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如任意或变相取得其它收入的,由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年薪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 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在任期间年度审计报告不符者,由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扣减其年薪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正式员工工资分配在市国经局每年核发的工资总额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由具体分配方案报市国经局确认后发放,并报市劳动局备案;财务总监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者的社会保险按照珠海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经局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一:
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基本年薪、浮动年薪基本额
单位:元
职 务 | 基本年薪 | 浮动年薪基本额 |
董事长 | 42000 | 18000 |
总经理 | 39900 | 17100 |
副总经理 | 31920 | 13680 |
附表二:
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奖励年薪分档提取比例
单位:元
档次 | 市国经局本年度超额上缴 利润财政返还额(万元) | 提取比例(%) |
1 | 0-100(含) | 10 |
2 | 100-200(含) | 8 |
3 | 200-300(含) | 6 |
4 | 300-400(含) | 4 |
5 | 400-500(含) | 2 |
6 | 500以上 | 0.5 |
说明:采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