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16号)规定:“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原我市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的种类和档次为每人每月36-284元不等,其中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8%(单位缴费部分6%,个人缴费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比照单位缴费部分6%计算,给予每人每月284元补贴。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324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7%按月缴纳,费用由个人承担”的规定。若按珠人社〔2017〕324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与之前相比将减少近110元,这将加重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经济负担。因此,为保持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稳定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本《通知》,减轻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负担,保持就业形势和社会稳定。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问题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一档的,补贴标准比照单位缴费部分5.5%进行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216号)规定: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举例:灵活就业人员按目前养老保险2906元,基本医疗一档(含生育保险)3***3元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2906元×单位缴费比例12%+基本医疗一档缴费工资3***3×基本医疗一档比照单位缴费部分5.5%,按两者之和50%计算,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275元。
三、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追溯问题
《通知》规定,对《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补贴标准审核发放的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再追溯。
四、关于《通知》执行时间问题
《通知》规定,本《通知》自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