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2〕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1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01-1 公司注销登记
01-2 分公司注销登记
02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03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04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04-1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04-2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04-3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05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05-1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05-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05-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05-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06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06-1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06-2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07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结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07-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07-2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08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09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10 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
11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1-1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1-2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注销登记
11-3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注销登记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3 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13-1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
13-2 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14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1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6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01-1号 公司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令第45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四十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内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五)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通知书》(原件1份);
(六)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各1份);
(八)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组成立公告(原件1份);
(九)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注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1-2号 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令第451号修订)第五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各1份);
(五)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在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分公司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五)企业清算组成立文件(原件1份);
(六)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八)缴销公章的证明(原件1份);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五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企业法人决定撤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分支机构相应注销。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注销营业单位的决定(原件1份);
(五)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说明文件(原件1份);
(六)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企业集团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
04-1号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企业集团设立。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文件印发)第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集团章程(原件1份);
(五)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六)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由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成立。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4-2号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名称、变更集团住所、变更集团成员、变更集团母公司。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业字[1998]第5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集团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5.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二)变更集团名称(因母公司名称变更)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5.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6.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7.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三)变更集团住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5.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6.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四)变更集团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1份);
5.新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6.修改后企业集团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加盖母公司公章);
7.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五)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各1份);
5.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1份)。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企业集团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集团登记证》。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领取新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相关事项变更完成。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4-3号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文件印发)第十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母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集团登记的委托书(原件1份)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企业集团终止。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合伙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05-1号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1份);
(五)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六)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八)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九)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人成立公告(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企业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其他合伙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5-2号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合伙企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原件1份);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其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5-3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号***令第567号发布)第七条;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原件1份);
(五)如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六)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八)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1份);
(九)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其他合伙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5-4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5号***令第567号发布)第七条;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合伙企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1份);
(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其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终止。
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个人独资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06-1号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第十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投资者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原件),属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原件1份);
(五)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辖区分局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各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6-2号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决定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
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各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终止。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外商投资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07-1号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令第45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四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五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被撤销、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经营期限届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免提交);
(五)决定公司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成立的文件(原件1份);
(七)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八)刊登于报纸的一次清算公告(原件1份);
(九)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该机构已注销的证明(原件各1份);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二)其他公司在其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7-2号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令第156
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令第451号修订)第五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被隶属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隶属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隶属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原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一)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二)其他公司分支机构在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外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0日***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令第584号)第三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1份);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原件1份);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原件1份);
(七)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1份);
(八)需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终止。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外国(地区)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第十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
(二)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
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五)清算报告(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原件1份);
(六)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
(八)《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
(二)得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
依据:《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加工中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终止协议(原件1份);
(六)债权债务清理完结报告(原件1份)(本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加工中、外方单位需加盖公章);
(七)《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副本(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三来一补项目所在地辖区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四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三来一补项目终止。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1-1号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令第596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三)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或监管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终止。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1-2号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令第596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三)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
(四)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终止。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1-3号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令第596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三)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
(四)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
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终止。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1份);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四)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
(六)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1份);
(七)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八)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原件1份);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原件1份)。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令498号公布)第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股份合作公司
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
13-1号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股份合作公司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二)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八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
(五)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各1份);
(七)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注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股份合作公司终止。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3-2号 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五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终止经营活动;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各1份);
(五)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免费(http://www.szmqs.gov.cn/)。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分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注销登记,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终止。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简称施工)告知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令第549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009年5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TSG D0001-2009)第五十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所施工的设备应当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或合法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五)施工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与所施工设备相适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施工单位聘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重大修理)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表》(原件1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聘用情况”栏应按要求填写规范,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承压类设备施工告知除提供承压焊接人员证件外,还应提供无损检测人员证件。无损检测工作外协的,提交外协合同(可不再提供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与外市无损检测机构签订外协合同的,还应提交外协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加盖无损检测单位公章的无损检测许可证复印件1份)。
4.使用单位机构代码证(大型游乐设施须登记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单位名下,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施工项目合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施工方案(其中电梯的施工方案需按《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规范》(SZDB/Z 20-2009)要求编制,原件1份)。
注:以上“原件1份”系指提供原件1份,“验原件”系指查看过原件后返还,“加盖单位公章”无特殊说明系指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下同。
承压类设备还需要审查的其他资料(新装:7—8,移装:7—9,改造、重大维修或重大修理:10):
7.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证明书、制造监检证书、锅炉压力容器总图,整装锅炉可提供本体图,总图或本体图上须盖有设计审核专用章)(验原件,其中出厂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页、制造监检证书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各1份);锅炉压力容器本体上的铭牌柘印或照片(原件1份)。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设计布置图(须盖有设计许可印章,验原件),设计图纸的材料清单(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压力管道元件的出厂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页、制造监检证书(制造监检证书目前仅限于埋弧焊钢管和聚乙烯管)等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验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提供省级及其以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结论页复印件1份,验报告原件)。
9.外市移装入本市: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原件1份);本市内移装:有效期内的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或移装前检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参数页、结论页,验原件)。
注:设备在本市内移装,若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先办理过户手续;若移装、改造、大修前设备在用的,应先办理停用手续。
10.设备最近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参数页、结论页,验原件)。
机电类设备还需审查的其他资料(新装:11—13,移装:11—14,改造、重大维修:15):
11.日常维修保养合同(仅限电梯和起重机械,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国产设备: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防爆设备还应提供安监部门对企业(设备使用场所)的审查意见和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需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还应提供制造监检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且制造监检信息应能在“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查询到,电动葫芦类起重机械还应提供电动葫芦类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大型游乐设施还应提供设计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复印件1份),设计文件中应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
如果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与告知的实际使用单位不同,应提供由上述双方单位签署的产品委托订货证明或转让证明(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进口设备:产品合格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海关报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电梯施工单位安装(移装)的书面合同文件,且该文件应声明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施工单位与制造单位一致的除外,移装设备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其明确表示不愿出具相应文件的,可由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出具,原件1份)。
14.验收检验报告及检验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定期检验报告(对于在用设备)或停用(注销)证明和停用(注销)前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对于停用设备)(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参数页、结论页,验原件);从外市移装入本市:设备在原注册地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本市内移装:移装申请(申请内容应注明其移装设备注册号、原因及移装前后设备安装地点,原件1份)。
注:设备在本市内移装,若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须先办理过户手续;若移装、改造、大修前设备在用的,须先办理停用手续。
15.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改造或大修信息说明(原件1份,内容应包括:被改造或大修设备注册代码,改造或大修前后变更的主要性能参数,被改变的主要受力结构、机构或控制系统);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改造项目,还应提供由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原件1份)。
(二)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
1.《深圳市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申报表》(原件1份);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日常维修保养合同(验原件1份);
4.延期申请(原件1份,仅对维保延期未再签订新合同的)。
注:申请单位应在合同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特种设备业务窗口办理维保告知。
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发布)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表》(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网址:https://app01.szaic.gov.cn/tzsb/)。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设备所在辖区分局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注:各区分局窗口仅办理辖区内设备告知业务,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告知业务;一次施工告知的设备若分布在不同区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告知业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施工单位登陆“深圳市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 (https://app01.szaic.gov.cn/tzsb/)进行网上申报,打印告知表。
(二)施工单位带齐申请资料到施工告知设备所在区的市场监管局分局窗口办理告知业务,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到市民中心窗口办理;一次施工告知的设备若分布在不同区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告知业务。
(三)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打印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即来即办。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受理回执,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发布)第十三条;
(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TSG D5001-2009)第三条;
(五)《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TSG_R5001-2005)第三条;
(六)《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5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TSG R0009-2009)第三十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一)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二)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安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七)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
(八)电梯、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九)车用气瓶安装在粤B牌照车辆上且无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第五条;《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车用气瓶)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需要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2. 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及出厂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设备总图(需要加盖设计审核印章或设计许可印章;验原件1份);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验原件1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3.有效期内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有整改要求的,需同时审核由检验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验原件1份);有效期内的安全***(压力表、安全阀等)校验报告(验原件1份);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验原件1份);
4.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验原件1份);有效期内的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或有机热载体油品检验报告(验原件1份);
5.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验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目录原件1份存档);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
7.使用单位授权办理使用(变更)登记业务的授权书(原件1份存档)。
(二)承压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不含车用气瓶)
1.市内移装(不含压力管道)
(1)第(一)项材料;
(2)《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收回)。
2.从市内移装到市外(不含压力管道)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需要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2)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或移装前检验报告(验原件1份);
(3)《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需要加盖原使用单位公章;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4)《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收回)。
3.从市外移装至市内(不含压力管道)
(1)第(一)项材料;
(2)《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由原使用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原件1份存档)。
4.过户
(1)第(一)项材料;
(2)《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或《深圳市压力管道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需要加盖原使用单位公章;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3)《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登记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原件收回)。
5.报废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深圳市压力管道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需要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2)《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登记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原件收回)。
6.停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深圳市压力管道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需要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2)《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已登记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原件收回)。
7.重新启用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或《深圳市压力管道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需要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2)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停用1年以上的,需重新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报告有整改要求的,需同时审核由检验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验原件1份);有效期内的安全***(压力表、安全阀等)校验报告(验原件1份)。
8.信息变更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及《深圳市压力管道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需要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2)《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收回);
(3)修理改造图纸、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仅对重大修理改造业务;验原件1份);
(4)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仅对更名业务;复印件1份存档)。
(三)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变更)登记特别注意事项
1.办理下列锅炉使用(变更)登记业务不需提交第(一)项中第4、5项材料: 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 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
2.除下列锅炉外,办理其它锅炉使用(变更)登记业务不需提交《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电站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额定蒸汽压力大于1.3 MPa的自然循环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额定功率大于4.2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管架式热水锅炉除外);贯流和直流蒸汽锅炉;余热锅炉的水质指标应符合同类型、同参数锅炉要求。
3.除下列压力容器外,办理其它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业务不需提交第(一)项中第5、6项材料: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低温绝热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其它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存储设备。
4.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房外的分汽(水)缸单独办理使用登记,单独领取《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余热锅炉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6.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锅炉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1份存档);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仅对下列设备:a.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b.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c.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d.除电梯外的其它机电类特种设备;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仅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车;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仅适用于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车;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仅对于首次登记的单位或非首次登记但制度有重大变化的单位,至少包括:a.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b.操作人员守则;c.安全操作规程;d.常规检查制度;e.维修保养制度;f.定期报检制度;g.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h.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其中大型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应急预案应经专家评审合格);i.技术档案管理制度;验原件)。
(五)机电类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1.《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存档);
2.设备过户的,需提交使用单位变更后新的组织机构代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存档)。如原使用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愿办理手续的,需提交补充证明(设备所在建筑物产权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意过户证明原件1份,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设备所在建筑物业主无产权证明的,可由建筑物业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基层政府公章的情况证明原件1份;存档);
3.单位更名的,需审核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存档);
4.设备未经移装、改造,因其它原因需修改参数的,应提供市特检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存档);
5.《深圳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仅对已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单位;原件1份存档);
6.第(四)项的所有资料(仅对过户且已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单位)。
(六)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1.《深圳市车用气瓶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2.车用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1份存档);
3.车用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存档);
4.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存档,验原件);
5.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存档,验原件);
6.有效期内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验原件,未超过第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不需要提交此项材料);
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存档,验原件);
8.产权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产权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存档,验原件)。
(七)车用气瓶变更登记
1.过户
(1)办理使用登记所需材料;
(2)原《深圳市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收回);
(3)车辆过户凭证(复印件1份存档,验原件)。
2.更换
(1)办理使用登记所需材料;
(2)原《深圳市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收回)。
3.报废
(1)《深圳市车用气瓶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1份存档,1份退回);
(2)《深圳市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原件收回)。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深圳市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申报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深圳市压力管道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深圳市车用气瓶使用(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使用登记业务实行网上申报,表格自动生成,办理信息变更业务可到各窗口索取表格,也可在网页https://app01.szaic.gov.cn/tzsb/的“相关”栏目。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所办业务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行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市场监管局分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若一次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多台且不在同一辖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二)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经办人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对于l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车用气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凭证;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十一条;《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七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深圳市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含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其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规定有效期限。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办理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的代码登记,核发代码证书,办理代码证变更、换证、补发及注销。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公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4年9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2005年4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
(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深机构;
(五)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依据:《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领
1.《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公章必须与相关证照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会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社团提供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副本,以上批文、证书必须合法、有效(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法人单位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港、澳、台人士或外国人,则提供回乡证、台胞证或护照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如果相关文件或证照上没有登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还需提交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需提供主管单位代码证复印件1份;
7.外资法人企业还需提交预赋码通知单上联原件及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
注:所有复印件要求清晰,使用A4规格大小纸张。如果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义,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代码变更、到期换证、年检的,组织机构除提供上述第(一)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信息IC卡;变更单位名称还需提供相关登记注册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补办代码证、信息卡的,组织机构除提供上述第(一)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未遗失的代码证或信息IC卡复印件1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1份,遗失补办正本还需在深圳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报纸原件1份。
(四)申请注销
1.提供登记注册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及信息IC卡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可到各办证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mqs.gov.cn/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深圳分中心网站http://www.szdm.org.cn/进行。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带齐第五项所列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二)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窗口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予以登记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4年。组织机构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书的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为准。
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组织机构凭代码证办理下列事项:
(一)工商企业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验、变更登记;
(四)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年检、变更;
(五)社会保险登记、换证、验证、年检、变更;
(六)开设、变更、注销银行账户,申办外汇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
(七)企业标准备案,商品条码注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程设备监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与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纤维检验;
(八)车辆征收税费、申领车辆牌证,车辆年检;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国有资产统计,资产评估;
(十)商标注册、广告业务审查;
(十一)进出口报关。
依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三、收费
收费标准:正本10元/份;副本8元/份;IC卡40元/张;技术服务费90元/家。
依据:《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
十四、年审
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办法:组织机构代码年检采取滚动制,组织机构在领取新证、换证或年检满一年后,应按照代码证书上载明的年检月份,持代码证及有关资料前往发证机关申请年度检验。
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