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道和省道两侧环境卫生整治的通告
从府〔2004〕3号
为改变我市境内国、省道公路两侧的脏乱面貌,创造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市环境,提高我市文明形象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从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范围内国、省道公路两侧环境卫生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从化市境内的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重点为公路用地范围内,具体如下:
105国道太平至温泉段为公路中心线起两侧各50米内;
省道355线小海至鳌头、国道106线佛岗交界至鳌头段为公路中心线起两侧各40米内;
105国道温泉至吕田段、106国道鳌头旧氮肥厂三叉路口至花都交界为公路两侧水沟外缘20米内;
其他省道为公路两侧水沟外缘15米内。
二、整治内容
落实公路沿线厂矿企业、店铺和居民的门前三包责任,实行***收垃圾制度;清理公路和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乱倒的余泥和垃圾;整治占道经营行为;拆除公路两侧的违法建构筑物、临时建筑物、灯箱、广告招牌和控制区可视范围内违反规定搭建的各类飘蓬和棚架等。
三、整治工作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公路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所有单位、店铺和居民,均纳入《从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五、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各单位和店铺要与属地镇人民政府环卫所、城监中队签订卫生责任书,实行门前“三包”(卫生、秩序、绿化),保持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六、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严禁乱倒余泥、垃圾,违者将由属地镇环卫部门和城监中队,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从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严禁乱搭建广告招牌、建(构)筑物,及占道从事堆放材料、维修机动车、摆设摊档、展销商品等经营行为。违者将由公路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凡是没有足够经营场地、靠占道经营的店档,限期于2004年2月29日前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九、各镇人民政府要对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所有单位、店铺和居民实行有偿***收垃圾制度(城区按照从价函〔2003〕25号文收费,各镇按照从价〔2003〕32号文收费)。
十、实行***收垃圾制度后,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所有单位、店铺和居民的垃圾禁止私自处理,违者将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从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