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深圳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54号)的要求,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深圳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奖励办法
一、为促进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的开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5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深圳市用水企业或单位年度实际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并依据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要求开展工作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
三、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应符合原建设部《关于印发〈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通知》要求的条件。
四、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应向市水务局申报,经专家组评审合格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向广东省建设厅申报广东省节水型企业(单位)。
五、取得广东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用户将给予以下奖励:
(一)向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用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已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重点单位用户,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实际需要,报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三)在2008年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审查的重点单位用户,给予奖励,奖励费用包括水量平衡测试技术咨询服务费和节水奖励费用二项。
(四)在2009年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重点单位用户,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包括水量平衡测试技术咨询服务费。
(五)2010年前仍未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单位用户,不予奖励。
六、水量平衡测试技术咨询服务费奖励标准:
本项目主要奖励单位用户按照市政府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建立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资料档案及申报准备等工作。奖励标准主要依据单位用户的年度实际用水量确定,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年取水量(万立方米) | 水量平衡测试技术咨询服务费奖励标准(万元) |
0.5~3 | 0.5 |
3~5 | 2 |
5~10 | 5 |
10~20 | 8 |
20~30 | 12 |
30~50 | 14 |
50~80 | 16 |
80~120 | 18 |
120~200 | 20 |
200~300 | 23 |
≥300 | 25 |
七、节水效益奖励费用标准:
以单位用户通过节水技术改造,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后,在同等生产生活规模下,以达标前一年与达标后同期3个月的实际用水量数据为依据核定节水量,每节约1立方米水量奖励5元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
八、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专项行动奖励资金从节水收入中安排,纳入节水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九、单位用户向市水务局申报奖励费用,应当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文件、广东省节水型企业(单位)获奖证明文件和每月的实际用水量收费单据等资料。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5日内,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核实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核实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水务局答复申请人。
十、在节水型企业(单位)评审、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取消相关单位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追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