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十二阶段限行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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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深人环[2015]210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缓解我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第二十二阶段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黄标车的限行措施的监督管理。
二、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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