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关于公开征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现将《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挂网公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若对该通告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反映(电子邮箱:pycgqzzx@126.com)。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番禺区城市管理运行指挥中心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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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全面治理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加强整治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违法建设,不参与违法建设,不租赁、买卖违法建设房屋,不得对违法建设“转供水”“转供电”及私自接水、接电。既有违法建设和在建违法建设,须自行整改。凡未自行整改的,顶风违建、继续抢建的,将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强制拆除等合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若上述单位违反《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分别视情况从严处罚:对设计单位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扣除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二十分;对监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扣除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二十分;对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扣除诚信评价分数十分并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区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对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地村(居)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其辖区或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否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建议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的职务。
四、深挖违法建设“保护伞”,严肃查处参与、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党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公办事业单位人员、村(居)委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整治违法建设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可致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20-84819992)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