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十七)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扬博货运部:
贵单位职工郑时冬(身份证号码:432624xxxxxxxx4914)于2017年7月10日被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贵单位应依法向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你单位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我中心于2016年8月5日审核通过郑时冬的工伤先行支付申请,由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向其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67575.6元并取得向贵单位追偿的权利。
2021年4月7日通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官网向贵单位公告送达《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偿还决定书》,贵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2021年6月15日我中心通过EMS向贵单位发出《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云社催字〔2021〕3号),现邮件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您处,现依法向您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云社催字〔2021〕3号).pdf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