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周灿康:
你未经批准,在荔湾区步漖村8号旁地块搭建荫网大棚,非法占用农用地57.68平方米,其中硬底化的面积是57.6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上述48.49平方米的土地给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退还9.17平方米的土地给国家,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棚房及水泥硬底化地面,并罚款1672.72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国土处字〔2017〕第05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81634967)领取上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8181300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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