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刘建华:2018年7月6日,海龙街安监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增滘大和东约232号的自建房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地吊机口未设置安全防护栏,临边作业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你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1.1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穗荔)安监罚告〔2018〕Z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穗荔)安监听告〔2018〕Z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于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88号502室,电话:020-81415899)提出陈述和申辩或书面听证申请,逾期视为你放弃该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荔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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