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关于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越)环管影[2019]8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关于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56号。原项目于2002年5月取得《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中心楼加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穗环管影字〔2002〕231号),2011年11月取得《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皮肤病防治中心楼加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穗环管验〔2011〕179号)。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皮肤病防所业务用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穗发改[2017]336号),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业务用房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住院病房改造、新制剂室改造及中山四路门诊部改造,本报告主要对“住院病房改造”进行评价。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业务大楼占地面积为91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838平方米,共14层(其中地下二层,地上十二层),主要为门诊和办公用房,不设住院病床。本改扩建项目主要是将原项目业务大楼地上第九、十层的办公区域进行改造:设置病房、手术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室等用房,增加 41 张病床,在原有污水处理站的基础上增加一台臭氧尾气破坏器和一套备用次氯酸钠污水处理消毒系统。本改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和扩建厨房,不新增中央空调,不新增备用发电机。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该项目在上述地址建设。
二、本《报告表》评价内容不涉及辐射装置。本项目如新增X射线等辐射装置,需进行专项评价,建设单位应另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评,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进行申报。
三、该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自觉接受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洒水、喷雾降尘等有效降尘措施。
2、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或有隔声、消声装置的设备;空压机、电锯等可移动的高噪声施工设备应远离敏感点使用;相对固定的高噪声机械设备,尽量放置在施工场地中央,并进行围挡隔声处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建筑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2:00~6:00)期间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延续施工时间的,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噪声应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排放。
3、建筑、装修材料须选用通过国家质量检验的达标低毒的环保材料,防止或减小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刺激性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4、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剩余物料等,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放管理,及时清运,妥善处理。
(二)项目运营期环保措施
1、本项目新增医疗废水(30.26m3/d)与原医疗废水(36 m33/d)一并排入原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144m3/d),采用沉砂池+调节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集水池+臭氧消毒(新增一套次氯酸钠消毒设备备用)工艺,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猎德污水处理厂。
2、项目排放的噪声东面、南面、西面边界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面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3、本项目使用原有食堂,不新增、不扩建厨房,不新增备用发电机,不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新增一台臭氧尾气破坏器对污水处理站臭氧消毒工艺产生的臭氧尾气进行处理,减少臭氧尾气排放量。
4、本项目原医疗废物(13.1 t/a),扩建后新增医疗废物(8.98 t/a),医疗废物暂存间应满足扩建后医疗废物暂存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应单独设置储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接入广州市固体废物GIS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
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要求,进行灭菌消毒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 2005)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后,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5、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应规范化设置和管理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存放警示牌和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
四、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排污状况或生产状况等,须向环保部门申报。
五、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须无条件加以改进。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年第9号)的要求,进行自主验收,公示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自主验收完成后将纸质版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版送我局,接受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七、本文只作为项目符合环境保护专业要求可以定址和建设的依据。涉及建筑物使用功能调整、城市景观、消防、卫生防疫等其他专业部门要求的,请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区分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