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受影响企业及职工培训补贴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海人社发〔2019〕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3号)精神,规范和明确受影响企业及职工培训补贴政策项目实施标准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一)补贴对象
经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受影响企业。
(二)补贴条件
上述企业组织本企业认定的受影响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企业需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经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备案通过,按计划培训完成后需将培训结果经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评估验收,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前后需仍在本企业处于就业状态(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需核验相关受影响职工参训期间的参保记录)。
(三)补贴标准
按参训职工每人每天(8个课时或累计8个课时为1天)5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元/人,在完成培训后一次性拨付。
(四)申请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人社部门内部核验,申请单位无需递交纸质材料);《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培训计划表》;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教学日志、培训教师相关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书以及其他可证明其授课资质证明、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相关受影响职工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内部核验);《广州市海珠区 年第 季度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申领表》;《广州市海珠区 年第 季度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花名册》。
(五)申领时间
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培训计划备案须于2019年底前提出,2019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培训完成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1-10日向区培训中心提交补贴申请。
二、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失业受影响职工,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可申请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二)补贴条件
参加注册地在本区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同意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上述人员,获取的证书需在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或市创业培训补贴的培训项目范围。有关人员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申请本项补贴(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除对其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外,还应核验其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是否属受影响职工等)。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期限标准按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和市创业培训补贴金额核算。补贴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为2个月;补贴金额在2000-3000元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为4个月;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培训项目,补贴期限为6个月。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校验后退回);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内部核验,申请人无需递交纸质材料);有关身份证明(属低保对象的提交城乡低保证、属残疾人的提交残疾人认定证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的出具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材料,校验后退回);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门内部核验);创业培训证书(校验后退回);《广州市海珠区 年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表》。
(五)申领时间
本项目执行至2019年底,符合条件人员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1日前向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取得获得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提出。
以上工作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的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1.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培训计划表
2. 广州市海珠区 年第 季度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申领表
3.广州市海珠区 年第 季度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花名册
4.广州市海珠区 年受影响职工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表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2日
(承办单位:海珠区就业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4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