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中再无县级市
7月6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化、增城撤市设区后,广州将不复存在“县级市”表述。广州市法制办党组成员刘庆国在随后的发布会上表示,这是一次立法技术上的修改,但表述修改会牵扯到管理权限的变化。
从化、增城撤市改区后,广州已不存在县级市,因此,需对涉及县级市表述的政府规章条文进行修改。《决定》将《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8件政府规章中的有关表述进行了修改。比如将“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市、区或者县级市”、“市或区、县级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和县级市”、“市、区、县”、“市和区、县级市”修改为“市、区”;将“市、县级市”、“市、县”、“该市、县”、“市(县)”、“市或县级市”、“市或者县级市”修改为“市”。
2014年2月,广州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老黄埔、萝岗合并成为黄埔区,增城、从化撤市设区。
根据2011年出台的《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曾经的县级市增城、从化在土地、规划方面拥有较大自主权。比如除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的受理和初审;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除市国土房管部门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外的工业用地出让管理;闲置土地的调查及初审等。
取消“县级市”表述,是否意味着增城、从化在土规的权限缩减了呢?
“根据规定,区的级别要高一些,区政府和县级市政府的权限确实不一样。文字表述的修改会牵扯到管理权限变化。”刘庆国称,具体变化要等《决定》生效后梳理才能确定,《决定》要等增城和从化挂牌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