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制定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该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我局根据相关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并经市法制办审核,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上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共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需要裁量的31种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适用条件及裁量幅度,如超标、超总量、无证排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此外,针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幅度提高了对常见的大气污染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的特点,自由裁量权标准从项目所属的环评类别、超标幅度、投资金额等方面,重点规范并细致分解了超标、超总量、无证排污等常见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及幅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及“罚过相当”的理念,以期指导一线环境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环境执法及处罚工作,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及适当性,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环保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