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成功调结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河南籍民工马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索赔,由于临近春节,来不及等待审理结果就先行回家。市中院民一庭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司法便民,创新调解方式,通过电话远程调解,让远在千里之外的马某免除来回两地奔波就收到了赔偿款,给这起涉及外地民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2年9月6日,孙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空港经济区(原揭阳试验区)渔湖中心路渔湖中专路段时,碰撞行人马某,造成马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送马某到医院检查治疗。在揭阳市人民医院,孙某与马某双方口头协议,自行协商解决,均未报警。至2012年11月10日,双方因就马某受伤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马某的儿子于2012年11月16日到交警渔湖大队报警。因当事人报警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相差52天,相关的证据已经灭失,无法取证。 2012年11月29日,揭阳市交警支队渔湖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马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各1处。2012年12月4日,马某治愈出院,双方就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马某遂诉至榕城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赔偿马某5万多元。马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临近春节,来不及等待二审处理结果的马某先行回老家河南省邓州市,将处理权交给了代理律师。该案的主办法官肖洪俊认为马某身在外地,路途遥远,诉讼不便。为减少其诉累,免除来回奔波之苦,肖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商量后,又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决定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对该案进行调解。
经了解,事故发生后,孙某本来是可以一走了之的,但他不仅没有逃逸,还立即把马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像家人一样组织家人全程对其进行悉心护理、照顾,主动支付医疗费。而结果由于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马某把孙某告上法庭,孙某心里很是失望。肖法官了解了当初发生事故的经过、治疗的过程以及矛盾的症结后,对孙某当初的行为当即进行了表扬,认为其做得对,这样才对得起道德良心,才符合揭阳人的品质和精神,而且劝说他不能采取现在这样的对抗、不满行为,否则当初的善意举动皆化为流水。通过反复沟通,孙某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法院的工作,也理解马某。同时,肖法官向马某转达了孙某的意见,并引导其换位思考,认为像孙某那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来可以一走了之却悉心对待的负责任的人,应该予以正面的肯定与认可,不能像孙某所说的那样,让好心人、负责任的人寒了心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肖法官最终打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触动了善心,增加了社会正能量,都表示理解对方的行为与做法,愿握手言和。孙某还主动提出在一审调解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00元,马某也表示愿意接受。马某的代理律师也表示不收取二审代理费,并将赔偿数额汇入了马某的账户。收到款项的马某称其不用回到揭阳,就能收到其代理人汇来的款项,真是太感谢法官了,法院司法便民的举措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减少了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又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更是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
(编辑:黄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