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调整确定我市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公路局: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确定我市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的函》(揭市公费函[2015]50号)悉。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粤交费函[2015]103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揭阳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交费函[2014]2422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市完善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662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揭阳市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代收揭阳市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与相关高速公路同步执行车型分类新标准,并确定各类车型对应的代收费标准为第1类车10元,第2类车10元,第3类车20元,第4类车30元,第5类车40元,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已由高速公路代收次票的车辆途经同方向的第一个普通公路收费站时,不得再收取次票。
二、自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对四类车(4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执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请接文后通知收费单位到我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车辆通行费),并严格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揭阳市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揭阳市车辆通行费次票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