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德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87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函[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财政设立的,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给予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事后补偿的方式,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限额补偿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补偿对象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贷款投入在德庆县境内的金融机构,非投放在德庆县境内的贷款除外。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贷款银行按照《德庆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为县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贷款行为须发生在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始之后。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县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初设规模为1000万元、首期安排500万元);
(二)风险补偿账户的孳息收益;
(三)其他资金(如社会捐助等)。
第七条 符合“承包经营权”条件的抵押贷款出现本金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批后,可获得每笔按贷款余额损失的80%比例补偿,到风险补偿金用完为止。
第八条 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是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审核和监督;县农业局负责对贷款银行申报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核对,深入贷款农户等现场查验,并提出初步补偿建议,并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县金融工作局负责收集汇总贷款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并牵头联合人行德庆县支行、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对贷款损失补偿方案和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偿建议报县政府审批,监督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并预警。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相关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情况,选择风险补偿金存储银行,并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及《德庆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函[2016]34号)的相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德庆县内农林牧副渔等农村产业的生产、冷储、加工、流通等,年增贷款不包括往年还旧贷款;
(四)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本息符合银行有关坏帐条件确认坏账损失的。
(五)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义务,无征信系统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申报程序、审核和审批。
(一)申报。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内容向县农业局申报,县农业局进行初审,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县农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局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局上报本行本年度(季)度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损失情况,同时贷款银行要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县财政局收到县农业局报来的初审材资料后,牵头联合人行德庆县支行、县农业局和县金融局对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报的补偿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复核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提出补偿建议及方案,签署审核意见后会同县金融局联合报县政府审批。
(三)审批。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审批文件和县政府审批意见后从专户上向有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向县农业局相关部门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申请表;
(三)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书(复印件);
(五)司法机关对申报的每笔损失贷款的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等复印件)及贷款逾期催收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德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损失补偿申报〔金融机构〕汇总表》;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一)该笔贷款逾期未满二年,无准确认为实际损失的证明材料或司法机关未执行终止或裁定未执行中止;
(二)贷款银行对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三)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在该借款项目中发生了人为的不利于资金回收的行为,债务人出现的征信不良记录;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五章 风险补偿基金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防控。防控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将县金融工作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开展抵押风险防控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明确责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县金融工作局在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全县上一年度补偿资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将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工作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