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商品房促销月活动优惠措施的通知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府〔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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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商品房促销月活动优惠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房地产企业:
为扶持我县房地产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县商品房项目交易,配合我县2009年10月1日至31日举行的商品房促销月活动,县政府决定实施相关促销优惠措施。凡在本次商品房促销月期间,在我县房地产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均可享受下列优惠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房者所交纳契税额的30%,购房者凭契税完税证明和业主身份证明到南街镇财政所领取。
二、减免办证费用。办证所需的费用,属县政府事权收费的减免80%,属服务中介性收费的减免40%。
三、按揭贷款均执行20%首付和0.7倍借款利率下限政策。
四、非县城户籍购房者可自愿选择入户县城,其子女可选择在县城就近读书,免收择校费。
五、免收自来水初装费和人工费用(总管至水表部分),只收取材料费。
六、办理用电申报不收取初装费。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品房△ 措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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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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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09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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