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广宁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府办〔2009〕75号
━━━━━━━━━━━━━━━━━━━━━━━━━━━━━━━━━━━━━━━━━━
关于建立广宁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各镇人民政府、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广宁县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
一、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基层国土资源所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各镇政府、国土资源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投资强度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用地的初步意见,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主动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相一致,在城乡建设规划圈内,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提出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意见,并加强规划实施的全程监管;劳动保障、社保基金管理以及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和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一起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督办力度,确保及时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门要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为健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审定制度,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领导主持,国土资源、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当年本地经济发展要求,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并结合年度上级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研究确定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要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 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三、严格把关,联合执法,确保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处理
今后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检查核准意见,或者检查核准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进一步强调,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各有关部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责任制 通知
━━━━━━━━━━━━━━━━━━━━━━━━━━━
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 ───────────────────────────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09年3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