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补报2017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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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2日发表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企业,必须于2018年7月31日前报送,逾期年报情节严重的,我局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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