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我市提高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日期:2007-12-06|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日前,我市从,为千余名企业工伤全残人员提高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工伤待遇调整,我市是全省提高幅度最大的城市之一。
这次调整的范围是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1级增加135元,2级增加130元,3级125元,4级增加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市内四区、崂山、和黄岛区以200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687元为基数,五市以200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349元)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以50%、40%、30%的比例计发。提高和补发的待遇,11月底前将发放到位。(市劳动保险办 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