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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洛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表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7日发表  

                各村、镇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洛表镇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和规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结合洛表镇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了《珙县洛表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珙县洛表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珙县洛表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机构

  3 预案启动

  4 火情处置

  4.1 分级处置

  4.2 现场指挥

  4.3 行政交界处火情处置

  4.4 火场处置

  4.5 值班值守

  5 报告和对外报道

  5.1 信息报告

  5.2 处置报告

  5.3 解除应急状态

  5.4 归口报道

  6 物资准备

  6.1 物资装备

  6.2 机具储备

  6.3 通讯与运输工具

  6.4 其他物资

  7 扑火队伍

  7.1 队伍建设

  7.2 培训和管理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珙县洛表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和规范全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结合洛表镇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处置。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火灾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村、镇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坚持依法行政,充分整合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4)依靠科学,增强能力。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展培训、交流和协作,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科学应对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机构

  全镇森林火灾预防指导工作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镇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成员如下。

  指 挥 长:李宗刚 镇人民政府镇长

  副 指 挥 长:何泽平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唐利娟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成 员:杜良波 党政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许信兵 财政所所长

  秦正均 经发办主任

  覃 科 经发办副主任

  陈 刚 武装干事、重点项目办主任

  李义展 统计站站长

  李学宗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何 雪 村镇建设办主任

  李佑恒 社事办主任、民政办主任

  章丽平 扶贫办主任

  黄顺先 综治办主任

  何泽贤 洛表林业站站长

  李光强 洛表林区派出所所长

  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社区主任

  森林火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镇林业站,由何泽贤负责具体工作。

  3 预案启动

  根据森林火灾的划分等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分级标准见***2),即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为Ⅰ级响应,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为Ⅱ级响应,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为Ⅲ级响应,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为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所在村(社区)应立即报告镇森林火灾指挥部,镇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Ⅳ级响应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镇指挥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县森林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级预案组织响应。

  (3)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县指挥部将按照相关程序启动县级预案并进入Ⅰ、Ⅱ级响应。

  (4)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镇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各级应急预案启动以后,相关部门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直到应急状态宣布解除。

  (5)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扑火火场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地段责任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地段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4 火情处置

  4.1 分级处置

  处置森林火灾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相关村、镇级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过广泛发动群众和充分发挥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在扑火中的骨干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安全地扑灭林火。

  (1)一般森林火灾,由镇指挥部统一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扑救。

  (2)较大森林火灾,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扑救。

  (3)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或市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统一领导、组织扑救工作。

  (4)依法不得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年龄在16 周岁以下人员参与扑救林火。

  (5)预案启动以后,镇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应立即协调镇上有关办公室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需要政府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扑救或者组织增援的,由先期到达火场的工作组向指挥部或政府报告后决定。

  (6)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4.2 现场指挥

  派出的工作组到达火场后要立即与在场的村干部组成扑火火场指挥部,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任指挥长,统一指挥扑救。

  (1)现场扑救要在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成立指挥扑救组(下设若干分段扑火战斗小组)、信息通讯组、后勤保障组。主要任务分别是:

  指挥扑救组:由镇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为组长。主要是根据火情的实际,及时制定有效措施,由火场指挥部领导及时下达到各分段扑火战斗小组。

  信息通讯组:由镇指挥部副指挥长任组长。主要是确保火场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报告火情发展和扑火的最新进展情况。

  后勤保障组:由镇指挥部副指挥长为组长。主要负责组织和运输扑火人员、工具、照明工具、饮用水、干粮和医疗药品等物资,保证扑火需要。在扑火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积极组织救治。

  (2)各分段扑火战斗小组组长,由指挥扑救组组长指定,必须服从火场指挥部的领导和统一指挥,实现在安全前提下人力、物力的有效整合,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扑救火情需要调动镇相关部门、派出所、消防和民兵增援的,由现场指挥部报请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协调调动。需县级相关部门、县森林火灾应急队伍、矿山救护队和其他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增援的由镇政府报请县指挥部协调调遣。

  4.3 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情处置

  发生在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情,按照《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处理。

  4.4 火场处置

  扑救森林火灾,要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先控制,后消灭,再巩固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1)控制火势阶段。主要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扑救措施,把林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防止向外蔓延。

  (2)扑灭林火阶段。控制火势后,要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扑灭林火。

  (3)清理余火阶段。林火被扑灭以后,镇、村要组织人员在火烧迹地上巡逻,发现余火立即扑灭。

  (4)巩固阶段。明火被完全扑灭以后,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余火清理,镇、村要安排留守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以上,防止复燃。

  (5)林火扑救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火现有人力、物力、装备的作用,抓住有利时机,综合利用已有的扑火工具(如鲜树枝、铁扫把、砍刀、消防铲、灭火机等),区分火场的地形、风向、植被、火势发展等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直接或间接灭火的方法(如直接扑打火头、砍隔离带等)扑灭林火。

  (6)火情扑救时间长或者在夜间扑火,要组织扑火人员分批休息,防止打疲劳战。

  (7)扑救林火的同时,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要迅速展开调查取证,查明起火原因和肇事者。

  (8)火情被扑灭以后,林业部门应组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火场的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受害的林种树种等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按统一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火情档案。

  4.5 值班值守

  坚持领导带班和值守。火情发生以后,镇指挥部办公室、火情发生地的村社要留专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并及时收集火场具体情况,向上级报告。

  5 报告和对外报道

  5.1 信息报告

  各村社发生森林火情,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镇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森林火灾后,镇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5.2 处置报告

  扑救森林火灾期间的报告,分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口头报告在第一次报告以后,每隔1小时报告一次,直至林火被扑灭。书面报告在发现火情后由镇长或其指定的人员按每2小时报告一次,书面报告具体分三个阶段:

  (1)初次报告。主要包括起火时间、地点(有条件的要报告经纬度)、原因,发现时间、方式,火场植被类型,火势强度、蔓延速度、火焰高度、火点数、火线长度、已过火面积,是否靠近省县行政交界区、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房或者其他重要设施,组织扑救的机构、指挥人员、已有扑火人员,采取的主要措施,扑火物资装备种类、数量、到位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

  (2)继续报告。初次报告以后,火情扑灭之前的报告称继续报告。包括组织指挥人员、扑火人员的变化情况,火势强度、火点数、火线长度、蔓延情况,过火面积,气象条件,扑火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下一步安排,水、干粮等后勤保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继续报告可以有多次。

  (3)扑灭报告。包括扑灭时间,过火面积、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等损失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机具数量,案件查处情况等。

  5.3 解除应急状态

  火情被扑灭以后,按下列程序解除应急状态,同时镇指挥部要3日内写出扑灭报告和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森林火灾报表一并上报。

  (1)一般森林火灾,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状态的解除,应急状态解除后,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按照县级预案审批解除。

  (3)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以后,县政府根据由市政府传达的指令解除应急状态。

  5.4 归口报道

  初次报告和继续报告原则上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报道;需要对外报道的经认定被扑灭的森林火情,必须要按规定经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珙县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程序报道。

  6 物资准备

  6.1 物资装备及储备

  森林防火扑救物资要立足当地,主要由镇政府、村、镇林业站、林区派出所等相关责任部门准备。各村(社区)结合本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办公经费中列支部分购置和配备扑火工具,维修损坏的扑火工具,并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库,实行专门和专人管理。

  6.2通讯与运输工具

  (1)要保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手持对讲机的通信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准备***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脑与便携式打印机等工具。

  (2)在防火期间,镇指挥部必须随时做好车辆保障以满足森林防火工作和火情扑救工作的需要。

  6.3其他物资

  其他后勤物资准备,如照明工具、扑火服装、饮用水、干粮以及必需的药品等要能满足扑救工作的需要。

  7 扑火队伍

  7.1 队伍建设

  (1)镇、村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托民兵力量、卫生院医疗力量等积极组建森林半专业队伍和义务扑火队应急队伍。

  (2)在防火期到来以前,对已经组建的扑火队伍,要及时调整充实人员,适应扑火工作的需要。

  7.2 培训和管理

  (1)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应急民兵群众义务扑火队要编队编组,进行登记造册,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必须经过森林防火培训,使每个队员掌握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安全扑救林火的知识、技能等。安全扑救森林火灾和防范扑火人员伤亡事故的具体工作,严格按照《珙县森林防火暨森林消防队伍扑火工作守则》规定执行。

  (2)要建立制度,加强对扑火队伍,尤其是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群众义务扑火队的管理,保证能及时应对火情。

  (3)按正规化建设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保证火情扑救的需要。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事件中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9 附则

  9.1 本预案启动以后,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森林防火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共同做好对森林火情的扑救工作。

  9.2 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镇森林防火的主要时期是为1月1日到5月31日。森林防火的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根据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命令确定。

  9.3 本预案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森林火灾分级

  


  森林火灾分级

  森林火灾分为四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情。

  (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情。

  (三)发生在重点的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情。

  (四)省、市、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情。

  (五)国家、省卫星林火网监测到并经初查属实森林火情。

  (六)延烧12小时以上尚未控制明火蔓延的森林火情。

  三、重大森林火灾。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二)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三)连续燃烧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二)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三)严重威胁或者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全文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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