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的通告
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减少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决定在长宁县长宁镇全域范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放范围
长宁镇全域范围
二、禁售禁放时间
2022年1月1日00:00至2022年12月31日24:00
三、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及长宁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凡在禁售禁放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长宁县公安局 110
长宁县应急管理局 4622623
长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4978938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612315
特此通告
长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