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司法局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和措施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南部县司法局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和措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一) 整治内容
一是违规说情打招呼。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二是违规插手案件。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的相关资料。三是与法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正当接触。与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服务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四是记录不规范。不了解、不重视记录填报工作,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记录、报告。五是管理不到位。对违规干预社区矫正、公证、律师代理等活动查处、通报不力。
(二)整治措施
一是进行专题教育。将“三个规定”纳入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范围。二是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全体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如实记录填报自觉。三是开展个人自查。统一印发个人自查表,逐人进行自查,要求应报尽报。四是组织案件倒查。对2018年以来干警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回头看”和“一案双查”,深挖彻查涉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线索。五是依纪依法处理。经查证违纪违法行为属实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移交线索问题。六是进行警示教育。对受处理人员一律在内部进行通报,内容包括人员信息、案件情况、受到处理的情形、处理结果,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举一反三,形成高压态势。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一) 整治内容
一是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二是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三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四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五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二)整治措施
一是进行专题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有关纪律规定,全面提升法纪法规意识,通报典型案例。二是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全体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熟悉填报要求,增强如实记录填报自觉。三是开展个人自查。统一印发个人自查表,逐人进行自查,要求应报尽报。四是调查核实。汇总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份信息,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信息核查。并对照自查情况,及时将自查线索按规定移交,坚决查清违纪违法行为。五是甄别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通报曝光。六是切实整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将受处分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队伍管理,堵塞漏洞,补齐短板。
三、违规参股借贷
(一)整治内容
一是违规参股。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
二是违规借贷。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二)整治措施
一是进行专题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有关纪律规定,全面提升法纪法规意识,通报典型案例。二是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全体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熟悉填报要求,增强如实记录填报自觉。三是开展个人自查。统一印发个人自查表,逐人进行自查,要求应报尽报。四是调查核实。汇总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份信息,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核查。并对照自查情况,及时将自查线索按规定移交,坚决查清违纪违法行为。五是甄别处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排查出的问题甄别研判,依纪依规依法作出处理。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一)整治内容
一是不按规定立案。针对律师、公证行业有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二是对受理案件不开展调查。立案后,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未就信访、投诉事实进行调查,或调查拖拉、不深入、不细致,未做调查笔录,久拖不结。三是未依法进行处理。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整治措施
一是进行专题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有关纪律规定,全面提升法纪法规意识,通报典型案例。二是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全体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熟悉填报要求,增强如实记录填报自觉。三是开展个人自查。统一印发个人自查表,逐人进行自查,要求应报尽报。四是梳理排查。梳理律师、公证行业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 整治内容
一是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捏造事实,为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提出减刑建议;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应提请而不提请。二是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对应当提请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不依法提请;矫正期满,不依法依规解除社区矫正。三是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吃请、贿赂,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二)整治措施
一是进行专题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有关纪律规定,全面提升法纪法规意识,通报典型案例。二是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全体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熟悉填报要求,增强如实记录填报自觉。三是开展个人自查。统一印发个人自查表,逐人进行自查,要求应报尽报。四是梳理排查。整理本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台账,建立假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监管人员台账,加强摸排与清查,研判各种动态轨迹及违法犯罪记录,排查在矫人员非本地区轨迹、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进行逐一核对,排查脱管、漏管等问题,及时处理移交其中存在的疑似违法违纪违规线索问题。五是调查核实。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执法检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进行案卷评查。六是依纪依法处理。对排查和调查核实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六、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一) 整治内容
一是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二是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二)整治措施
一是开展自查。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聘用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开展自查,对离任人员二年内(担任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在离任三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情况重点自查,并建档立册。二是深入排查。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信息共享和沟通配合,对本地区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情况和其代理案件情况进行重点排查。三是专项清理。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协调,对法院、检察院开除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配合法院、检察院对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进行专项清理,由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者选择不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及相应待遇;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四是查处通报。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典型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和公开披露,强化警示震慑效果。
七、执法司法担当和监督不力问题
(一)整治内容
一是单位内部执法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执法司法过错问责追责流于形式。二是对党委、人大、政协和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意见重视不够、敷衍应付。三是其他执法司法担当和监督不力的情况。
(二)整治措施
一是进行专题警示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理解掌握有关纪律规定,全面提升法纪法规意识,通报典型案例。二是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引导全体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政策界限、熟悉填报要求,增强如实记录填报自觉。三是开展个人自查。统一印发个人自查表,逐人进行自查,要求应报尽报。四是调查核实处理。对照自查情况及相关问题线索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予以依法依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将线索按规定移交,坚决查清违纪违法行为。
八、社区矫正不规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律师领域违规执业专项整治和公证领域违规执业专项整治
(一)整治内容
社区矫正不规范突出问题、律师领域违规执业和公证领域违规执业问题。
(二)整治措施
成立社区矫正不规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负责社区矫正不规范问题的治理工作。律师领域违规执业专项整治和公证领域违规执业专项整治由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公证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