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含垃圾、落叶、杂草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职责,严格日常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镇(街)要成立灭火应急小分队,禁烧巡逻小分队,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扑灭。
二、我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烧,2021年重点巡查时段为:2021年4月30日至6月30日和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将秸秆抛入河道、沟渠、水库等。
三、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公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东兴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巡查督查,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法焚烧秸秆行为。东兴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832-83251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日
图文解读链接:http://www.scnjdx.gov.cn/zwgk/92338075/show/202****4100209-32502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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