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筒井镇2020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计划》、《大英县突发事件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度本预案。
(三)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我镇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地质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村(社区)民委员会为主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全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防治工作的组协调、指导和监督。
镇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小组负责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组 长:胡 军
副组长:吕 李 李 明
成 员:唐泽林 蒋 西 唐 尧 廖 敏 李兴明
严昌明 余小梅
各村(社区)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网络。
三、预防预警行动
(一)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村(社区)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二)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各村(社区)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三) "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要根据当地已查处的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 速报时限要求
各村(社区)在辖区内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时,必须在十分钟内速报镇人民政府、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并向上级报告。对发生在敏锐地区、敏锐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各村(社区)在辖区内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应在半小时内速报镇人民政府、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二)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部门职责
(一)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负责组织应急疫、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
(三)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四)派出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五)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协助地质灾害点所在村(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援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组织调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领导小组。
六、责任与奖励
(一)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村(社区)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村(社区)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