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开发区发改部门、各区县水务局,西安市水务集团,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水务局
2020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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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套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2020年底前,我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我省现行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科学确定超定额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行。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
对于非居民用水的定额(计划),要严格执行最新的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其次选用本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参考本区域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确定。
(三)分档水量
计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为超出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40%(含)部分;第三档为超出用水定额(计划)40%以上部分。
(四)加价标准
第一档水量不加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0.5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1倍。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的加价标准,按照第一档水量不加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2倍。
(五)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他资金附加。
(六)计费周期
综合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暂按年为周期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七)收取方式
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八)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方面,也可以将部分收入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以促进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推广。供水企业按照水务部门制定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细则执行。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价格、供水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的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工作。其它市辖区、县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各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指标核定、计费周期调整、超定额(计划)用水核定和节水奖励等工作;
西安市水务集团及各级供水企业或机构配合供水区域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用水单位负责本单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相关执行工作。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
市发改委及有关区县发改委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理确定用水额度(计划)
市及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确定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对一些用水行业无定额标准、定额标准正在修订或定额标准有争议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确定用水计划,确保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合理、可行。
因单位快速发展、临时基建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由市辖区、县节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水户的用水额度(计划)。
(四)完善配套措施
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五)加强督导检查
市水务、发改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城六区外的区县水务、发改部门要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抄送: 省发改委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