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元月起临潼区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大幅提升
按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411号)精神,从2012年元月起,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全面提升。
一、住院报销比例普遍提高。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非从业居民 | 少年儿童及大学生 | |
三级 | 55 | 60 |
二级 | 75 | 80 |
一级及以下(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 85 | 90 |
二、最高报销额调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最高报销额由原来的5万提高到14万。
三、职工生育费补贴标准提高。正常分娩限额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至1000元,剖宫产由1600元调整至2000元。
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增加。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原来的11种,增加到16种。分别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5种慢性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五、门诊慢性病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门诊慢性病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由原来的每年2000元提高至2500元。
六、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提高。门诊特殊病种(恶性***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至60%。
七、少年儿童及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少年儿童及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70%,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1500元。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