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八措施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评价,从水文、地质、机电、环保、采矿、运输等各个方面进行安全评审,从周边环境、与相关道路、民房及其它民用设施的安全距离的安全评审,把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准入关,对不符合产能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
严格依法生产。严格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39号令)规定,推广新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首先科学合理布置首采面,进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并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露天矿山监测监控系统;推行中深孔爆破,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编制爆破方案,指导进行谨慎、安全、科学、合理的爆破。
推行一企一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名称;企业所在地;企业法人及联系电话、安全员、矿长、技术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企业采矿许可证证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同时”有关资料;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备;工人工伤保险、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情况等,全面掌控企业基本情况。对企业档案要有专门的档案柜,专人保管,保存期至少要在两年以上。
推进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动态监管,继续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促使企业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推进三级安全标准化建设和二级安全标准化建设。
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每季度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每年开展4-5次专项检查。要求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奖惩制度;按事故隐患的等级分类建立台帐;建立事故隐患公示牌,将企业自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全部登记在公示牌上,按“五落实”的要求,落实责任人和经费,限时完成整改,公示牌要悬挂在企业醒目的地方,实行公开监督;对整改的结果要及时总结,按时上报。
强化现场监管。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对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能力生产、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的,一律实行从严从重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产整顿,凡停产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停电、停炸材,并切实加强现场监管,杜绝明停暗开现象发生,严防死灰复燃,严防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全面开展安全认证工作,对不安全的企业,决不允许生产,确保非煤矿山领域安全。
推进整合关闭。对排查出的9处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黄金矿山、6处露天矿山,严格按照鲁政发[2011]67号文件要求,由国土部门牵头进行扩能整合,对整合扩能无望的矿山,将倒排工期,严格落实关闭措施;同时,对列入关闭范围的11处矿山,由指挥部、国土、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关闭力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落实吊销、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措施,确保11处矿山及时关闭。同时,充分发挥公安矿山分局职能作用,对前期已经关闭的矿山企业加强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利用车间墙壁、上班通道、班组活动场所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温情提示等宣传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手段,播放法律法规、安全常识、事故警示、榜样事迹、先进经验等内容;设立安全文化廊、黑板报、宣传栏等安全文化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