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出台措施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为不断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增强教师自律意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近日,东营市教育局出台了《东营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八要”、“八不准”守则及违纪处理规定》,同时专门下发通知,就贯彻落实《守则》提出明确要求。
东营市教育局早在1997年就提出过教师“八要”、“十不”规定,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加强。随着教育形势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加大师德建设力度,东营市教育局在对原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八要”、“八不准”的师德行为要求。“八要”即:遵规守纪,依法执教;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廉洁从教,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尊重家长,平等待人;终身学习,勇于创新。“八不准”即: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违规补课;不准以教谋私;不准违反校内工作纪律;不准违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准在教学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散布有损教师和学校形象的言论;不准参与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为使每一项要求更加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八不准”对每项要求所涉及的内容都进行了细化,比如“不准以教谋私”,就包括不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宴请、为个人办私事;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课外读物、学习用品或其它商品等。在“不准违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中,规定了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占用其他学科的课时,不得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名次等内容。
为严肃师德纪律,通知还明确了违纪处理措施。对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八不准”守则者,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和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职称降级聘任,同时分别在两年和三年内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撤销已获得的县级以上所有荣誉称号,直至解聘或辞退。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把教师师德表现和执行《守则》的情况随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凡对教师规范从教管理不力,教师发生违纪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所在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