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东营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19日,申长友市长签署第168号政府令,发布实施《东营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我市地方史志工作发展迅速。在全省率先启动市直部门志、乡镇志的编修工作,推动修志工作向基层全面延伸;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和县区编纂出版综合年鉴,并做到当年编纂、当年出版;我市地情网站和5个县区地情网站相继建成,实现省、市、县区三级地情资料库联网。2008年起,在全省率先打造特色方志馆。多年来,全市编修完成了数十种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综合地情书及史志理论研究成果,在资政、存史、教育、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中仍存在资料征集难度大、擅自出版志书年鉴、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此,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系统、科学地编纂和管理地方史志,充分发挥其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文化事业繁荣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管理职责。为加强对史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县区政府的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规定了市、县区史志工作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二是明确管理范围。近年来,我市已经组织开展部门、乡镇志的编修工作。但对于此类志书的编修管理,***《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都没有明确要求。为此,《办法》规定,地方志书不仅包括市志、市年鉴、县区志、县区年鉴,还包括乡镇志、乡镇年鉴、部门志、村居志及相关地情文献等,从而把乡镇志、乡镇年鉴、部门志、村居志等纳入管理范围。三是规范审查程序。为了防止擅自出版志书、年鉴,《办法》规定,地方志书出版实行分级审查批准制。市志、县区志、乡镇(街道)志分别报其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市、县区部门(行业、单位)志报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定后出版;村居(社区)志报县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定后出版。同时规定,市、县区综合年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乡镇(街道)综合年鉴报县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定后出版。四是明确协助义务。为了确保修志工作顺利进行,《办法》规定,史志工作机构在依法征集地情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撰稿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督查,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