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40元
日前,记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山东省政府规定,我县将从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省政府根据山东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研究确定的。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为3档,分别是1240元、1100元、950元。我县执行最高档。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将加大监督监察力度,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法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劳动者对于违反最低工资的行为,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谭芳 张鑫 马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