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非法小广告的通告
为加强治理我县城乡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的行为,维护城乡容貌和社会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县非法小广告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小广告,是指在电杆、灯杆、树木、墙壁、橱窗、候车亭、路名牌、道路、各类建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的各种广告和宣传品,以及未经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散发的广告和宣传品。
二、凡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小广告的,由公安、城市管理、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告诫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行政罚款。
三、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扼制乱涂写、乱张贴、乱散发小广告行为。对本单位、个人、沿街店铺所属建筑物、构筑物、店铺门面上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进行清理。在居民小区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及时清理。
四、全县工商业户和市民需发布信息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形式进行。
五、已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小广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发布单位或个人自行整改和清除。不主动整改、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将由城管、公安部门配合,待搜集固定有关证据后,责成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公司,对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手机、固定电话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停机、销号程序。
六、对非法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造成扰序或涉嫌反宣、欺诈的,以及对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整治非法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行为举报电话:0546-110,0546-568118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津县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