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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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我县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以下简称《通知》),自3月13日起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通知》明确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古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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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11:51:06重新编辑